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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購文件保存作業準則 第10條

採購文件保存期限屆滿,無相關待辦事項者,始得造具清冊經機關 (構) 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後銷毀之。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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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