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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購文件保存作業準則 第2條

本準則所稱採購文件,係指機關或其補助、代辦機關 (構) 依本法辦理採 購所持有之下列文件及其所附實物或證物: 一、計畫及申購文件。 二、規劃及設計文件。 三、招標、投標、開標、審標及決標文件。 四、契約、履約管理及驗收文件。 五、爭議處理文件。 六、其他與辦理採購有關之文件。 前項採購文件,包括書面、錄音、錄影、照片、微縮片或電子數位資料等 。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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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