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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購文件保存作業準則 第5條

採購文件之保存期限如下,機關 (構) 並得視需要延長之: 一、未達巨額或為轉售或供製造成品以供轉售之採購,自驗收之日起三年 。 二、前款以外之採購,自驗收之日起五年。 三、終止或解除契約者,自終止或解除契約之日起五年。但終止或解除契 約後重行辦理招標者,不在此限。 四、流標或廢標者,自流標或廢標之日起三年。 五、取消採購者,自取消採購之日起三年。 六、依本法第九十九條甄選投資廠商者,自簽約之日起五年。 七、與標的之設計、結構或安全有關之採購文件,自標的報廢之日起一年 。 八、未得標廠商之文件,自決標予得標廠商之日起三年。 第一款及第二款之期限,有部分驗收者,自全部驗收之日起算;無驗收程 序者,自最後付款之日起算。 編入同一卷宗之採購文件保存期限不同者,其先屆滿者之文件,仍應隨同 後屆滿者一併保存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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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採購文件保存作業準則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5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3條本法第一百零七條所稱保存文件之指定場所,得為下列場所之一:一、機關存放檔案場所。二、機關辦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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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