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採購文件保存作業準則 › 第3條

採購文件保存作業準則 第3條

本法第一百零七條所稱保存文件之指定場所,得為下列場所之一: 一、機關存放檔案場所。 二、機關辦公場所。 三、本法第四條接受機關補助辦理採購之法人或團體之場所。 四、本法第五條第四十條代辦採購之法人、團體或機關之場所。 五、本法第一百零六條駐國外機構受託辦理採購之委託機關之場所。 六、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場所。 前項第三款及第四款之場所,機關應於補助或委託時予以敘明。 駐國外機構辦理或受託辦理國內機關之採購,或外國法人或團體接受國內 機關補助或委託辦理採購,應另備具一份保存於國內機關之場所。
AI 白話解釋
← 第2條看 採購文件保存作業準則 全文第4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