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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購稽核小組作業規則 第3條

稽核小組發現機關辦理採購有重大異常情形者,得經召集人指定稽核委員組成專案小組,對機關進行稽核監督。 主管機關或設立機關發現機關辦理採購有重大異常情形者,亦得經召集人為前項之指定。 前二項以外情形,稽核小組得隨時辦理稽核監督。 稽核小組進行稽核監督時,得不預先通知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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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