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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購稽核小組作業規則 第8條

稽核小組就下列採購案件應加強稽核監督: 一、民眾或廠商檢舉、媒體報導或有資料顯示疑有違失或異常之採購。 二、決標標價偏低、履約進度明顯落後或多次、大幅變更契約之採購。 三、有資料顯示使用情形欠佳或閒置。 四、主管機關之政府電子採購網警示專區之異常採購案件。 五、其他經主管機關或設立機關指定者。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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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