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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購稽核小組作業規則 第4條

稽核委員辦理稽核監督,應公正行使職權,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假稽核監督之名,妨礙機關依法辦理採購。 二、接受不當饋贈或招待。 三、代採購機關訂定底價、審查投標文件、評選廠商或其他類似情形。 四、藉稽核監督之便,蒐集與稽核監督無關之資訊或資料,或為其他不當之要求。 五、洩漏應保密之稽核監督所獲資訊或資料。 六、洩漏應保密之稽核監督時間、地點及對象。 七、未經稽核小組指派,自行辦理稽核監督。 八、從事足以影響稽核委員尊嚴或使一般人認其有不能公正執行職務之事務或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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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