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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購稽核小組組織準則 第3條

採購稽核小組稽核監督之範圍如下: 一、中央採購稽核小組: (一)設立採購稽核小組之部會與所屬機關所辦理之採購,或其補助或委託地方機關、法人或團體辦理之採購,有重大異常者。 (二)設立採購稽核小組之部會及所屬機關以外之中央各機關所辦理之採購,或其補助或委託地方機關、法人或團體辦理之採購。 (三)地方機關所辦理之採購,有重大異常者。 二、部會採購稽核小組: (一)該部會及所屬各機關所辦理之採購。 (二)該部會及所屬機關補助或委託地方機關、法人或團體辦理之採購。 三、直轄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 (一)直轄市各機關所辦理之採購。 (二)直轄市各機關補助或委託法人或團體辦理之採購。 四、縣(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 (一)縣(市)及所轄鄉(鎮、市)各機關所辦理之採購。 (二)縣(市)及所轄鄉(鎮、市)各機關補助或委託法人或團體辦理之採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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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