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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購稽核小組組織準則 第6條

採購稽核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由設立機關就其高級人員中具有採購相關專門知識之人員派兼之,承召集人之命,綜理採購稽核小組日常事務;稽查人員若干人,由設立機關就具有採購相關專門知識之人員派(聘)兼之,協辦採購稽核小組業務。 前項稽查人員應有百分之七十以上為採購專業人員。 第一項稽查人員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一月一日起,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總數三分之一。 採購稽核小組之幕僚作業,由設立機關首長指定所屬機關或單位辦理。 第一項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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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