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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購稽核小組組織準則 第7條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擔任第五條第一項及前條第一項人員: 一、犯貪污或瀆職之罪,經判刑確定。 二、因採購案件有犯罪行為,經判刑確定。 三、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四、受破產宣告確定或經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尚未復權。 五、專門職業人員已受停止執行業務或撤銷、廢止執業執照之處分。 六、違反採購人員倫理準則,經機關調離與採購有關之職務。 第五條第一項或前條第一項人員有前項或採購稽核小組作業規則第四條規定情形者,設立機關應予改派或解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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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