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推動募兵制暫行條例 › 第11條

推動募兵制暫行條例 第11條

志願役退除役軍人享有下列措施: 一、對創業者,輔導會得予創業輔導及補助。 二、申請輔導會就學補助者,就學期間為中低(低)收入戶得發給就學生活津貼。 三、參加輔導會或其委託辦理訓練班別以外公告之職業訓練,得予補助。 民營事業機構、團體及私立學校進用志願役退除役軍人,辦理績效優良者,政府應予以獎勵。 輔導會以外之職業訓練機構,輔導參加職業訓練後之志願役退除役軍人就業績效優良者,政府應予以獎勵。 前三項所列補助與獎勵之資格、項目、金額、期程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輔導會定之。
AI 白話解釋
← 第10條看 推動募兵制暫行條例 全文第12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