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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動募兵制暫行條例 第8條

主管機關得協調輔導會或勞動部等機關開放所屬職業訓練機構之證照訓練班部分員額供志願役現役軍人參訓,以精進其專業技能。 於戰備無虞下,志願役現役軍人於服役期間,經權責長官核定,得於公餘時間參加前項訓練班。 屆退一年內之志願役現役軍人,應由主管機關協調輔導會或勞動部依屆退人員意願,進行前項民間專長訓練。 參加證照訓練人員有關學費補助及其他相關事項,依其服務機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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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