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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動募兵制暫行條例 第3條

本條例用詞,定義如下: 一、志願役現役軍人:指依兵役法或其他法律志願服現役之軍官、士官、士兵。 二、志願役退除役軍人:指依法退伍除役之前款軍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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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