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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動募兵制暫行條例 第4條

志願役現役軍人得支領戰鬥部隊加給及留營慰助金;並應衡酌募兵需求,提高志願役勤務加給及地域加給之給與。 前項加給或慰助金之發給條件及額度,由主管機關擬訂;關於戰鬥部隊加給及留營慰助金應依留優汰劣,長留久用原則,並依服役年限,採取級距發給,以強化招募及留營誘因,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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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