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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行兵役事務應行宣傳招募慰勞及獎懲辦法
› 第20條
推行兵役事務應行宣傳招募慰勞及獎懲辦法 第20條
兵役獎懲之對象如下: 一、國軍人員:國防部所屬各司令部或指揮部及直屬機構、部隊辦理兵役行政相關事務與招募工作之人員。 二、役政人員:內政部役政署、直轄市、縣(市)政府及鄉(鎮、市、區)公所等辦理兵役行政相關事務及協助招募工作之人員。 三、協助兵役人員: (一)公、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辦理兵役相關事務及協助招募工作之人員。 (二)其他協助兵役推行或招募執行之各級政府機關之非役政人員、社會團體、公私立事業機構或一般國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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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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