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推行兵役事務應行宣傳招募慰勞及獎懲辦法 › 第30條

推行兵役事務應行宣傳招募慰勞及獎懲辦法 第30條

辦理兵役獎懲之時機如下: 一、重要業務,於該項業務辦理完畢,由各權責機關依其成效隨時辦理。 二、經常業務,各權責機關於年度考績評核時辦理之;足堪表揚之團體或個人,應於每年兵役節統一辦理獎勵表揚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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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