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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行兵役事務應行宣傳招募慰勞及獎懲辦法 第9條

第 二 章 宣傳
兵役宣傳之類型如下: 一、定期宣傳: (一)於學校教育期間,運用全民國防教育相關課程及活動,將現行兵役法令政策與制度興革、愛國史蹟、國民應盡義務與招募訊息等納入宣導。 (二)接受徵集、召集在營期間,運用軍法(紀)宣教、政治教育、愛國教育等課程或各項集會,宣導兵役相關法令、政策及招募訊息。 二、不定期宣傳: (一)直轄市、縣(市)政府利用政策宣導活動、村里民大會或各種集會,適時對社會大眾宣導兵役措施及招募訊息。 (二)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或其他駐外機構擺置有關兵役宣傳品,供僑胞閱讀,並適時宣揚國內現行兵役制度,鼓舞華僑青年回國服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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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