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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行兵役事務應行宣傳招募慰勞及獎懲辦法
› 第10條
推行兵役事務應行宣傳招募慰勞及獎懲辦法 第10條
第 二 章 宣傳
兵役宣傳得視實際需求,採用下列方式為之: 一、平面媒體。 二、電子媒體。 三、資訊網路。 四、各式廣告、海報、簡章及活動。 五、書信、口語傳播。 六、其他適當之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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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推行兵役事務應行宣傳招募慰勞及獎懲辦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10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16條
兵役慰勞之對象如下:一、因作戰或公務致傷病、身心障礙、死亡之國軍官兵、替代役役男或其遺族。二…
「宣傳」的其他條文
第7條
兵役宣傳之對象如下:一、在校學生。二、適齡之社會青年。三、在營服役人員。四、後備軍人、補充兵…
第8條
兵役宣傳之內容如下:一、兵役法令要旨及役男權利義務。二、現行兵役制度及徵集、召集方式。三、國…
第9條
兵役宣傳之類型如下:一、定期宣傳:(一)於學校教育期間,運用全民國防教育相關課程及活動,將現…
← 第9條
看 推行兵役事務應行宣傳招募慰勞及獎懲辦法 全文
第11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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