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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虛擬資產服務之事業或人員洗錢防制登記辦法
› 第12條
提供虛擬資產服務之事業或人員洗錢防制登記辦法 第12條
虛擬資產服務商應就其營運之持續性,訂定相關之政策及程序。 虛擬資產服務商應考量所保有或處理之資訊種類、數量、性質、資通系統之規模與性質等條件,建立適當之資訊安全管理制度。 虛擬資產服務商應建置與所營事業規模與性質相符之穩定與安全之資訊系統,並採取適當措施與程序以確保資料及其傳輸、交換或處理之可得性、正確性、隱密性及安全性。 虛擬資產服務商應就其營運之重大未公開資訊,設置管理及保密政策及程序。 虛擬資產服務商應配置充足適任之資訊安全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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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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