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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虛擬資產服務之事業或人員洗錢防制登記辦法
› 第15條
提供虛擬資產服務之事業或人員洗錢防制登記辦法 第15條
虛擬資產服務商應留存其為客戶辦理虛擬資產服務之相關紀錄,備供查核。 前項服務紀錄之保存,自服務關係終止時起,應保存五年。但遇有爭議者,應保存至爭議消除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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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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