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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弊者保護委員會設置辦法 第2條

揭弊者保護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辦理業務如下: 一、協助揭弊者依本法主張除去不利措施及請求損害賠償等權益。 二、提供揭弊者必要的法律諮詢與法律扶助。 三、協助揭弊者或其密切關係人依本法請求人身安全之保護措施及安置措施。 四、提供揭弊者緊急之生理、心理醫療與生活重建之協助。 五、揭弊者保護之宣導、倡議及研究。 六、揭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職掌爭議之確定。 七、其他符合揭弊者保護之事項。
AI 白話解釋

引用本條的條文

揭弊者保護委員會設置辦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2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1條本辦法依公益揭弊者保護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條第五項規定訂定之。

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3條本會置委員七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法務部部長兼任,並為當然委員;其餘委員由法務部就下列資…第4條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遴聘為本會委員:一、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二、涉及違法、失職或違反職…第5條本會秘書業務由法務部督導廉政署負責辦理。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主任委員指定之,綜理本會相關業…第6條本會以每年召開會議一至二次為原則,必要時,得隨時召開會議,均由主任委員召集並擔任主席;主任委…第7條本會委員遇有涉及本人或配偶、前配偶、四等親內血親、三親等內姻親、同財共居家屬之案(事)件,或…第8條本會委員及出、列席人員,對於會議討論事項及決議內容,涉及揭弊者身分及揭弊內容應負保密義務。第9條本會委員為無給職。委員得依相關規定支給出席費、審查費及交通費。第10條本會所需相關經費,由法務部編列預算支應。第11條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七月二十二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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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