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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弊者保護委員會設置辦法 第4條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遴聘為本會委員: 一、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二、涉及違法、失職或違反職業倫理,且情節重大者。 委員有前項各款情形之一,或違反第七條第八條情節重大者,法務部得解聘之。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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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