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揭弊者保護委員會設置辦法 › 第9條

揭弊者保護委員會設置辦法 第9條

本會委員為無給職。 委員得依相關規定支給出席費、審查費及交通費。
AI 白話解釋
← 第8條看 揭弊者保護委員會設置辦法 全文第10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