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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 第23條

第 四 章 揮發性有機液體儲槽
揮發性有機液體儲槽污染防制設備之流量計及連續自動監測設施適用第十四條之規定。
AI 白話解釋

引用本條的條文

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23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1條本標準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二十條第二項、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三條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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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