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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
› 第23條
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 第23條
第 四 章 揮發性有機液體儲槽
揮發性有機液體儲槽污染防制設備之流量計及連續自動監測設施適用
第十四條
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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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引用本條的條文
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23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1條
本標準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二十條第二項、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三條規定訂定之。
「揮發性有機液體儲槽」的其他條文
第15條
本章適用對象為公私場所之揮發性有機液體儲槽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但儲存食用酒精、變性燃料乙醇、…
第16條
揮發性有機液體儲槽儲存物料之實際蒸氣壓五百七十mmHg以上者,應符合下列規定之一:一、採用壓…
第17條
揮發性有機液體儲槽採固定頂槽者應符合下列規定:一、儲槽開口,除採樣測量外,應保持氣密狀態。二…
第18條
揮發性有機液體儲槽採內浮頂槽者應符合下列規定。但依第十六條第五項規定改裝者,不在此限:一、浮…
第19條
揮發性有機液體儲槽採外浮頂槽於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二月六日以前已設立者,其浮頂與儲槽內壁間之封氣…
第20條
揮發性有機液體儲槽之檢查與修護應符合下列規定。但依第十六條第五項規定改裝者,不在此限:一、內…
第21條
揮發性有機液體儲槽記錄、保存與申報規定如下:一、設備檢查或量測應做成紀錄,包括儲槽編號、檢查…
第22條
揮發性有機液體儲槽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儲槽之清洗作業應符合本條之規範。但壓力槽及排空槽不適…
← 第22條
看 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 全文
第24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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