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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 第22條

第 四 章 揮發性有機液體儲槽
揮發性有機液體儲槽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儲槽之清洗作業應符合本條之規範。但壓力槽及排空槽不適用本條規定。 一、儲存物料實際蒸氣壓一百七十mmHg以上者,且單一儲槽容積一百立方公尺以上。 二、儲存物料實際蒸氣壓二十一mmHg以上者或含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費率公告之個別污染物種類;且單一儲槽容積四百立方公尺以上。 揮發性有機液體儲槽之清洗作業,應於儲存物料排空後有效收集儲槽內氣體,並符合下列規定,始得開槽。但安裝清洗機具時,不在此限: 一、總置換氣體體積達儲槽體積三倍。 二、儲槽內總碳氫化合物濃度低於爆炸下限百分之五十或一萬ppm以下,連續累積達一小時者。 前項置換之氣體應有效處理,其削減率應達百分之九十以上。採非破壞性物料回收處理方式,其削減率應達百分之八十五以上。固定頂儲槽體積之計算則依儲槽全部體積為計算基準;浮頂槽體積之計算則依維修排空時浮頂固定位置下方體積為計算基準。 採用無人化機械清洗作業者,適用第二項第二款開槽規定。 因情形特殊無法依前三項規定進行儲槽清洗作業者,得報經地方主管機關同意後,以核可之替代方式辦理。 第二項至第四項儲槽清洗作業之氣體收集、處理及削減率應作成紀錄,儲槽內總碳氫化合物濃度應每小時檢測並記錄,於清槽作業完成日起算十五日內提報地方主管機關,並保存五年備查。 公私場所應於執行第一項儲槽清洗作業日五日前通知地方主管機關。 中央主管機關每日上午第一次空氣品質預報資料有符合下列啟動時機情形時,自預報日翌日起,公私場所不得執行清槽、開槽作業,並於中央主管機關各日上午第一次空氣品質預報資料顯示已未達啟動時機之條件時,停止適用。但配合政府機關實施檢查或採用無人化機械清洗作業者,不在此限。 一、隔日起各空氣品質區有懸浮微粒或細懸浮微粒濃度可能達初級預警等級,且再次日為中級預警或嚴重惡化等級。 二、隔日起各空氣品質區有連續二日懸浮微粒或細懸浮微粒濃度可能惡化至中級預警或嚴重惡化等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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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中另有 3 條條文提到第22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1條本標準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二十條第二項、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三條規定訂定之。第20條揮發性有機液體儲槽之檢查與修護應符合下列規定。但依第十六條第五項規定改裝者,不在此限:一、內…第43條中央主管機關每日上午第一次空氣品質預報資料達下列啟動時機之條件之一者,自預報日翌日起,到各日…

「揮發性有機液體儲槽」的其他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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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