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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 第34條

芳香烴製造程序、丙烯腈-丁二烯-苯乙烯共聚合物化學製造程序、苯乙烯化學製造程序所屬設備元件,應符合附表三所列有害空氣污染物相關製程設備元件之設備及措施規定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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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