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 法律 › 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 › 第35條

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 第35條

第 六 章 設備元件
製程釋壓裝置應以密閉集氣系統收集連通至污染防制設備或燃料系統。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釋壓閥採破裂盤型式。 二、因安全考量無法設置,並報經地方主管機關核可。 逕排大氣之製程釋壓裝置,應記錄每次釋壓期間及排放量。連續二十四小時累積排放揮發性有機物大於二百公斤事件時,應於十五日內,依中央主管機關所定之格式,向地方主管機關提報事件排放報告書。 前項事件排放報告書之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釋壓裝置名稱及位置。 二、釋壓裝置排放事件之原因。 三、釋壓裝置排放事件之日期、時間及期間。 四、排放揮發性有機物之成分、排放量、計算方式及證明文件。 五、防止未來同類事件再發生之方法。 六、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之項目。 逕排大氣之釋壓裝置每次釋壓排放後五日內應以偵測儀器進行檢測,以判定其是否為洩漏源,不得適用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五款之規定。
AI 白話解釋

「設備元件」的其他條文

第29條本章適用對象為公私場所具有石化製程、第十五條規定揮發性有機液體儲槽或第二十四條規定揮發性有機…第30條公私場所設備元件之洩漏管制規定如下:一、設備元件軸封處之製程流體包括重質液及輕質液,製程流體…第31條公私場所應完成設備元件建檔,並依下列規定進行設備元件洩漏檢查(測):一、輕質液泵浦應每週目視…第32條公私場所應依下列規定進行設備元件修護:一、設備元件經發現為洩漏源者,應於發現時起二十四小時內…第33條公私場所應依下列規定進行設備元件洩漏檢查(測)之紀錄、保存及申報:一、設備元件之定期檢查(測…第34條芳香烴製造程序、丙烯腈-丁二烯-苯乙烯共聚合物化學製造程序、苯乙烯化學製造程序所屬設備元件,…第36條石化製程設備元件污染防制設備之流量計及連續自動監測設施適用第十四條之規定。
← 第34條看 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 全文第36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