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擬參選人候選人被罷免人或罷免案提議人之領銜人申請鑑識深度偽造聲音影像辦法 › 第3條

擬參選人候選人被罷免人或罷免案提議人之領銜人申請鑑識深度偽造聲音影像辦法 第3條

選舉公告發布或罷免案宣告成立之日起至投票日前一日止,擬參選人、候選人、被罷免人或罷免案提議人之領銜人(以下簡稱申請人)知有於廣播電視、網際網路刊播其本人之深度偽造聲音、影像,得依本辦法向警察機關申請鑑識。 前項申請得由本人親自或委任代理人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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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