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擬參選人候選人被罷免人或罷免案提議人之領銜人申請鑑識深度偽造聲音影像辦法 › 第8條

擬參選人候選人被罷免人或罷免案提議人之領銜人申請鑑識深度偽造聲音影像辦法 第8條

警察機關於鑑識完成後,應出具鑑識資料,並以郵寄方式送達申請人。但申請人於申請書載明親自領取者,警察機關應指定期日通知申請人領取。 前項鑑識資料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申請人之姓名及出生年月日。 二、第五條第四款事項及其他辨識該影音檔案之資訊。 三、實施鑑識日期。 四、鑑識工具。 五、鑑識結果。 申請鑑識檢附之影音檔案,應併鑑識資料檢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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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