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擬參選人候選人被罷免人或罷免案提議人之領銜人申請鑑識深度偽造聲音影像辦法
› 第5條
擬參選人候選人被罷免人或罷免案提議人之領銜人申請鑑識深度偽造聲音影像辦法 第5條
申請書應載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申請人之姓名、身分、電話、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戶籍地址及聯絡地址。 二、有委任代理人者,其姓名、電話、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及聯絡地址。 三、選舉或罷免案名稱、選舉公告發布日期或罷免案宣告成立日期及投票日期。 四、申請鑑識之影音檔案名稱、格式、位元組大小及申請鑑識時間區段;其有數個影音檔案者,應分別載明。 五、偽造情形描述。 六、其他重要事項。 七、申請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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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擬參選人候選人被罷免人或罷免案提議人之領銜人申請鑑識深度偽造聲音影像辦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5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8條
警察機關於鑑識完成後,應出具鑑識資料,並以郵寄方式送達申請人。但申請人於申請書載明親自領取者…
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
本辦法所稱警察機關,指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
第3條
選舉公告發布或罷免案宣告成立之日起至投票日前一日止,擬參選人、候選人、被罷免人或罷免案提議人…
第4條
申請鑑識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可播放之影音檔案、申請人或代理人之國民身分證正本,向警察機關提出…
第6條
第四條第一項所定可播放之影音檔案,其格式應為AVI檔、MOV檔、MP4檔、JPEG檔、PNG…
第7條
申請鑑識案件符合前四條規定且無前條第二項情事者,警察機關應命申請人繳費,並經查驗繳費收執後,…
第8條
警察機關於鑑識完成後,應出具鑑識資料,並以郵寄方式送達申請人。但申請人於申請書載明親自領取者…
第9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九月十二日施行。
← 第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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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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