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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容聲請事件移送及遠距審理作業實施辦法 第12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八月十五日修正發布條文,自一百十二年八月十五日施行;一百十三年三月一日修正發布條文,自一百十三年三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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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