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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容聲請事件移送及遠距審理作業實施辦法 第7條

移民署於行政法院為遠距審理時,應使受收容人於所在收容處所之獨立空間接受訊問。但經行政法院同意其於非獨立空間接受訊問者,不在此限。 移民署不得於受收容人在遠距審理程序中接受訊問時,拘束其身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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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