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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容聲請事件移送及遠距審理作業實施辦法
› 第8條
收容聲請事件移送及遠距審理作業實施辦法 第8條
遠距審理筆錄及其他文書,須陳述人簽名者,由行政法院傳送至受訊問端,經陳述人確認內容並簽名後,由受訊問端將筆錄及其他文書以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傳回行政法院。 陳述人依法應於訊問前或訊問後具結者,由受訊問端將結文以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傳送行政法院。 受訊問端應於遠距審理後三日內,將簽名後之前二項筆錄、結文或其他文書原本寄回行政法院。但經行政法院同意陳述人之簽名以電子簽章為之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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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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