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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性污染建築物事件防範及處理辦法
› 第23條
放射性污染建築物事件防範及處理辦法 第23條
第 四 章 鋼鐵業者輻射偵檢作業之認可
偵測鋼鐵材所使用之輻射偵測儀器,每年應實施校驗至少一次。車輛自動輻射偵測系統每二週應自行實施警報系統功能測試至少一次,每年並應委託經主管機關認可之從事輻射防護偵測業務者,實施功能測試至少一次,測試結果應作成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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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放射性污染建築物事件防範及處理辦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23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1條
本辦法依游離輻射防護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第二十四條第四項及第二十五條第三項規…
「鋼鐵業者輻射偵檢作業之認可」的其他條文
第19條
設有熔煉爐之鋼鐵業者,應向主管機關申請輻射偵檢作業認可;未設有熔煉爐之鋼鐵業者或從事進口、銷…
第20條
依前條第一項規定向主管機關申請認可之鋼鐵業者,應填具鋼鐵業輻射偵檢作業認可申請書,並檢附下列…
第21條
主管機關核發之鋼鐵業輻射偵檢作業認可證明有效期限為六年。期限屆滿一個月前,申請人得填具申請書…
第22條
本法施行前已取得主管機關核發之鋼鐵業輻射偵檢作業認可證明者,應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二年內,填具鋼…
← 第22條
看 放射性污染建築物事件防範及處理辦法 全文
第24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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