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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性污染建築物事件防範及處理辦法 第23條

第 四 章 鋼鐵業者輻射偵檢作業之認可
偵測鋼鐵材所使用之輻射偵測儀器,每年應實施校驗至少一次。車輛自動輻射偵測系統每二週應自行實施警報系統功能測試至少一次,每年並應委託經主管機關認可之從事輻射防護偵測業務者,實施功能測試至少一次,測試結果應作成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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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放射性污染建築物事件防範及處理辦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23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1條本辦法依游離輻射防護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第二十四條第四項及第二十五條第三項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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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