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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性污染建築物事件防範及處理辦法 第19條

設有熔煉爐之鋼鐵業者,應向主管機關申請輻射偵檢作業認可;未設有熔煉爐之鋼鐵業者或從事進口、銷售建築用鋼筋、鋼骨之業者,得向主管機關申請輻射偵檢作業認可。經主管機關審查合格者,發給其認可證明。 前項經認可之業者,得對其產品開具無放射性污染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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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