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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性污染建築物事件防範及處理辦法 第21條

第 四 章 鋼鐵業者輻射偵檢作業之認可
主管機關核發之鋼鐵業輻射偵檢作業認可證明有效期限為六年。期限屆滿一個月前,申請人得填具申請書,並檢附前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及第五款資料,向主管機關申請換發。 前項認可證明登載事項變更時,申請人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一個月內,填具前項申請書,並檢具相關資料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換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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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