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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性污染建築物事件防範及處理辦法 第32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一百零八年一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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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