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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性物料管理法 第16條

本章之規定,於一定重量或活度以下之核子原料、核子燃料或其生產或貯存設施,不適用之。 前項一定重量或活度之限值,由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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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