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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性物料管理法 第12條

核子原料、核子燃料生產或貯存設施於興建或運轉期間,其設計修改或設備變更,涉及下列重要安全事項時,非經主管機關核准,不得為之: 一、運轉技術規範之修改。 二、安全分析報告中未涵蓋之新增安全問題。 三、安全有關設備之變更,且須修改安全分析報告,並經評估後有降低原設計標準之虞者。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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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