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放射性物料管理法 › 第30條

放射性物料管理法 第30條

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設施應接收全國所產生之放射性廢棄物;本法施行前,前條第一項接受委託處理或貯存之放射性廢棄物,其最終處置所需費用,由政府編列預算支應。
AI 白話解釋
← 第29條看 放射性物料管理法 全文第31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