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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性物料管理法 第24條

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設施之土地再利用或免於監管,其經營者應檢附經環境保護主管機關核准之環境影響評估資料及輻射安全評估報告,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實施。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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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