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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性物料管理法 第31條

本章規定,於一定活度或比活度以下之放射性廢棄物,及天然放射性物質衍生之廢棄物,不適用之。 前項一定活度或比活度以下放射性廢棄物之限值與其管理辦法及天然放射性物質衍生廢棄物之管理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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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