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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施行細則 第43條

亡故退職人員之遺族依前二條規定請領遺屬一次金或遺屬年金,或一次退職酬勞金餘額者,應填具申請書,併同原審定支領遺屬年金者喪失領受權證明資料,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規定,送原服務機關(構)彙送銓敘部審定後,通知支給或發放機關發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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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