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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務人員退職酬勞金給與條例施行細則
› 第36條
政務人員退職酬勞金給與條例施行細則 第36條
第 六 章 附則
本細則規定應用之各種書表格式,由銓敘部另定之。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附則」的其他條文
第33條
依本條例退職者,發給政務人員退職證。依本條例擇領月撫慰金者,發給遺族月撫慰金證書。
第34條
政務人員退職證、政務人員退職酬勞金證書及遺族月撫慰金證書如有遺失或污損時,應檢同本人一吋半身…
第35條
政務人員在本條例修正施行前退職酬勞金及撫慰金基數內涵,仍適用本細則修正施行前規定。其退職酬勞…
第37條
本細則自發布日施行。本細則修正條文溯自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五月一日起施行。
← 第3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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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7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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