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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 第103條

第 六 章 爭議處理
機關處理異議,得通知提出異議之廠商到指定場所陳述意見。
AI 白話解釋

引用本條的條文

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中另有 3 條條文提到第103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59條機關發現廠商投標文件所標示之分包廠商,於截止投標或截止收件期限前屬本法第一百零三條第一項規定…第109-1條機關依本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三項規定給予廠商陳述意見之機會,應以書面告知,廠商於送達之次日起十日…第112-1條本法第一百零三條第一項第三款所定通知日,為機關通知廠商有本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之…

「爭議處理」的其他條文

第102條廠商依本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規定以書面向招標機關提出異議,應以中文書面載明下列事項,由廠商簽名…第104條本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三款所定期限之計算,其經機關通知及公告者,廠商接獲通知之日與機…第104-1條異議及申訴之提起,分別以受理異議之招標機關及受理申訴之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收受書狀之日期為準。…第105條異議逾越法定期間者,應不予受理,並以書面通知提出異議之廠商。第105-1條招標機關處理異議為不受理之決定時,仍得評估其事由,於認其異議有理由時,自行撤銷或變更原處理結…第106條(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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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