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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 第105條

第 六 章 爭議處理
異議逾越法定期間者,應不予受理,並以書面通知提出異議之廠商。
AI 白話解釋

引用本條的條文

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105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112-1條本法第一百零三條第一項第三款所定通知日,為機關通知廠商有本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之…

「爭議處理」的其他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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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