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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
› 第106條
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 第106條
第 六 章 爭議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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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議處理」的其他條文
第102條
廠商依本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規定以書面向招標機關提出異議,應以中文書面載明下列事項,由廠商簽名…
第103條
機關處理異議,得通知提出異議之廠商到指定場所陳述意見。
第104條
本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三款所定期限之計算,其經機關通知及公告者,廠商接獲通知之日與機…
第104-1條
異議及申訴之提起,分別以受理異議之招標機關及受理申訴之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收受書狀之日期為準。…
第105條
異議逾越法定期間者,應不予受理,並以書面通知提出異議之廠商。
第105-1條
招標機關處理異議為不受理之決定時,仍得評估其事由,於認其異議有理由時,自行撤銷或變更原處理結…
← 第105-1條
看 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 全文
第107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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