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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
› 第104條
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 第104條
第 六 章 爭議處理
本法
第七十五條
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三款所定期限之計算,其經機關通知及公告者,廠商接獲通知之日與機關公告之日不同時,以日期在後者起算。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引用本條的條文
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中另有 3 條條文提到第104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35條
底價於決標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不予公開。但應通知得標廠商:一、符合本法第一百零四條第一項第…
第49條
公開招標及選擇性招標之開標,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招標文件得免標示開標之時間及地點:一、依本法第…
第84條
本法第六十一條所稱特殊情形,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一、為商業性轉售或用於製造產品、提供服務以供…
「爭議處理」的其他條文
第102條
廠商依本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規定以書面向招標機關提出異議,應以中文書面載明下列事項,由廠商簽名…
第103條
機關處理異議,得通知提出異議之廠商到指定場所陳述意見。
第104-1條
異議及申訴之提起,分別以受理異議之招標機關及受理申訴之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收受書狀之日期為準。…
第105條
異議逾越法定期間者,應不予受理,並以書面通知提出異議之廠商。
第105-1條
招標機關處理異議為不受理之決定時,仍得評估其事由,於認其異議有理由時,自行撤銷或變更原處理結…
第106條
(刪除)
← 第103條
看 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 全文
第104-1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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