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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 第45條

機關依本法第四十三條第一款訂定採購評選項目之比率,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一、以金額計算比率者,招標文件所定評選項目之標價金額占總標價之比率,不得逾三分之一。 二、以評分計算比率者,招標文件所定評選項目之分數占各項目滿分合計總分數之比率,不得逾三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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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