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 › 第35條

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 第35條

底價於決標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不予公開。但應通知得標廠商: 一、符合本法第一百零四條第一項第二款之採購。 二、以轉售或供製造成品以供轉售之採購,其底價涉及商業機密者。 三、採用複數決標方式,尚有相關之未決標部分。但於相關部分決標後,應予公開。 四、其他經上級機關認定者。
AI 白話解釋
← 第34條看 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 全文第36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